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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77號
抗 告 人 王明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達盈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賠償撫慰金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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