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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82號
原 告 詹彥鈞
被 告 正興國際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彥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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