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勞簡,90,201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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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趙國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涵雲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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