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2532,2013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5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居亮即智理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信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