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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怡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鴻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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