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6089,2013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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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89號
原 告 陳欽榮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勝賢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原告繳納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尚需補繳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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