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6764,201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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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764號
上 訴 人 李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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