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6901,201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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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亨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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