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16903,2013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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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金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速爐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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