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1,北簡,7932,2013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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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932號
上 訴 人 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耶魯特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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