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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3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學忠
訴訟代理人 張惠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叁萬零玖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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