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1727,2013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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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林淑頻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之帳戶所有人 即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 ○0 號4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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