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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29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 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王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二週內提出本件罰單、繳費收據及催告被告給付租金之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到院,繕本逕自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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