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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號
原 告 成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燊
訴訟代理人 楊餘慶
被 告 台灣威凌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渡邊崇之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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