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聲,91,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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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龔榆翔
代 理 人 廖顯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建隆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三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巷○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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