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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8號
原 告 姜義焴
被 告 全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北簡字第159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第24、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
再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查被告全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全磐興業公司)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故被告全磐興業公司應行清算,又被告全磐興業公司股東已選任被告林建松為清算人,亦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全磐興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林建松乙節,應堪認定。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語,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件影本為證。
被告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全磐興業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林建松為背書人,依前揭票據法規定,應連帶負責給付票款。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李易融 法 官 沈佳宜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編號│ 付款人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金額 │ 提示日 │
│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
│ │華南商業│ │ │ │ │
│ 1 │銀行林口│ 101年8月15日 │FD0000000 │ 10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站前分行│ │ │ │ │
├──┼────┼───────┼─────┼──────┼───────┤
│ │安泰商業│ │ │ │ │
│ 2 │銀行營業│ 101年8月31日 │AA0000000 │ 10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部 │ │ │ │ │
├──┼────┼───────┼─────┼──────┼───────┤
│ 3 │ 同上 │ 101年8月31日 │AA0000000 │ 75,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 4 │ 同上 │ 101年8月31日 │AA0000000 │ 15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 5 │ 同上 │ 101年9月19日 │AA0000000 │ 7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 │華南商業│ │ │ │ │
│ 6 │銀行林口│ 101年10月7日 │FD0000000 │ 75,000元 │ 102年1月16日 │
│ │站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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