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1997,201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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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官百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覃麗麗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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