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2128,2013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2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 訟 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陳政緯
兼訴訟代理人 吳金珍即陳吳金珍
被 告 陳政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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