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2167,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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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6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被 告 張嘉文 原籍設:高雄市○○區○○○路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已於民國102年4月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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