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2189,2013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顏潤楨
李湘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3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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