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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淮南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憲唐
訴訟代理人 陳穎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艾得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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