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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92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劉乃華
被 告 微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炯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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