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3446,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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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34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蔡一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5 月2 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27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持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循環借款使用,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表示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 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約定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期,每期應繳金額係還款金額加計未繳帳務管理費(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帳務管理費100 元),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利率年息18.25 ﹪計算,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延滯期間利率則改按年息20﹪給付。
詎被告竟自101年10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GEORGE&MARY卡領用申請書暨卡約定書、交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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