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3709,2013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石崇佑
被 告 邱柏琮
張菁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二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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