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3731,2013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731號
原 告 陳仁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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