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52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向韋苓
林子傑
被 告 元氣生鮮冷凍蔬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東諒
人
被 告 林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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