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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19號
原 告 梁鳳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姜禮旭
兼
訴訟代理人 高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被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之前,將歷次答辯狀內容以條列式方式簡要整理成一千字以內之書狀供本院斟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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