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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25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被 告 張耀坤
楊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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