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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林家毅
被 告 魏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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