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4421,2013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421號
原 告 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玉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楊福壽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102年度北簡字第4421號事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二、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邱筱涵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邱筱涵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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