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671,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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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671號
原 告 吳林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有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號8 樓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二、被告廖有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補正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

四、請查報被告是否仍占有系爭標的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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