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780,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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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80號
原 告 趙志琦即大設計工作室
被 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第七條:「本合約書以中華民國為準據法,若因本合約書涉訴,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雙方合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限時購物網站設計案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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