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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9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 告 鄭朝榮
莊淨斐
鄭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上午十時六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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