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725,2013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25號
原 告 元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德菁選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