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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767號
原 告 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多美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鈺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01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
㈡具狀敘明原告請求報酬149,901元之計算式,並提出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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