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845,2013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845號
原 告 益和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請求被告大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0,57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1,692,尚應補繳新臺幣99元。

㈡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㈢起訴狀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