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889,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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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889號
原 告 朱林書豪
訴訟代理人 傅正學
被 告 周謝麗娟
上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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