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946,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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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46號
原 告 李金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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