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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北聲字第2 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黃宏裕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提抗告狀繕本1件,抗告費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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