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補,189,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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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得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慶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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