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補,206,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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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洪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又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公司送達地址,亦應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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