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司北調,473,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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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北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葉顓源
相 對 人 久吉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票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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