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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吳登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國家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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