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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葉揚春
被 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張盛和
訴訟代理人 孫鑑吾
李建政
趙念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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