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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被 告 郭朝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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