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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曾啟江
楊珮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聶廷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伍佰元、叁萬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共計貳仟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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