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1263,2013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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