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1314,2013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1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堅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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