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1364,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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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64號
原 告 國賓聯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康素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林彩霞發支付命令,惟林彩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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