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736,2013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翰文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泉霖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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